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精神,落实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
(一)享受补贴的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⑴年龄在15周岁以上(含);
⑵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⑶无固定收入或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须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精神一、二、三级残疾人;
⑵智力一、二、三级残疾人;
⑶60周岁以上(含)视力一级残疾人;
⑷经医学鉴定属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人(经市二级以上医院指定医生评估的医学鉴定报告)。
(二)不享受补贴的对象
1、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
⑴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⑵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
⑶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的。
2、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
⑴在住院期间已享受民政部门补贴的精神病人;
⑵已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贴的各类残疾人;
⑶在职在岗的各类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0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0元;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00元,非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四、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统一由各区民政局按月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的生活不能自理医学鉴定(仅经医学鉴定属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人需提供此项材料)、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低保对象需提供在享低保有效证明或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与审批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区残联会审,区民政局审定的程序办理。
(二)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见“五、申请所需材料”)。
(三)街道办(镇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情况进行核实。经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在公共、醒目位置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残联;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和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四)区残联审核。区残联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各区残联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复核。
(五)区民政局审批。由区民政局确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审定情况要书面通知区残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将一份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送达申请人留存。对各区民政局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
(六)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经审定后,由区民政局编制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七)上一级审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资金均由市财政负担。
八、补贴对象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应指导街(镇)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每年复核一次的定期复核制度,街(镇)应做好审核并定期入户检查,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骗领冒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次审批有效期为1年。补贴对象享受补贴待遇有效期满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期满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审核不通过的,自有效期满次月起停发补贴金。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在涉及补贴条件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残疾等级减轻、就业、取得固定收入等)或死亡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主动通过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停发手续。
九、补助金发放与管理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发。
(二)各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编制年终决算,并填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
十、监督与责任
(一)补助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收入情况。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助,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取消3年以上的申请资格。
(二)承担审批、审核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权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补助待遇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各审批部门、各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镇)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一、相关政策衔接
“无固定收入”的鉴定以申请人的缴交社保记录或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调查后出具的证明为准。
“在职在岗”的鉴定以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缴交社保记录为准。
“市二级以上医院指定医生”指的是由市残联与市卫计委联合指定的《残疾人证》评定医学专家,解释权归市残联和市卫计委所有。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由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贴的其他对象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不能同时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残疾军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政府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街(镇)级原工作体制不变。
十三、其他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441号)和《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0〕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肢体残疾人生活能力评估表
4、 年度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
5、 年度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区 街(镇、场) 居(村)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出生年月 |
年 月(年龄 周岁)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
残疾人证号 |
|
残疾证发证时间 |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 |
|
|||
文化程度 |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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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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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 |
□有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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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无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但属于低保家庭 □有固定收入但属于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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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委托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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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承 诺(请认真对照“申请条件”栏后填写) |
本人目前无固定收入(或有固定收入但属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特向政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镇) |
经审查,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该残疾人情况在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 街道(镇)进行公示,辖区内居民未提出异议。 |
|||||
区残联 |
经审核,该对象为残疾级,目前未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未在区福乐家园和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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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同意从年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
|||||
备注:(主要注明审核未通过原因等) |
||||||
说明 |
此表一式三份,街(镇)、区残联、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
附件2
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区 街(镇、场) 居(村)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出生年月 |
年 月(年龄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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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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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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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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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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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直系亲属姓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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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开户银行 |
|
|||||
残疾类型 |
□精神一、二级残疾 □智力一、二级残疾 □精神三级残疾 □智力三级残疾 □60周岁以上(含)视力一级残疾 □经医学鉴定属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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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低保对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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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及承诺(请认真对照“申请条件”栏后填写) |
本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特向政府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镇) |
经审查,该残疾人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条件。该残疾人情况在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 街道(镇)进行公示,辖区内居民未提出异议。
|
|||||||
区残联 |
经审核,该对象为残疾级,目前残联未为其发放居家护理补助。
|
|||||||
区民政局 审定意见 |
同意从年 月起,按每人每月元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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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此表一式三份,街(镇)、区残联、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
附件3
肢体残疾人生活能力评估表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性别 |
|
年龄 |
|
家庭地址 |
|
|||||
专科检查情况(主要描述体位、肢体肌力、运动功能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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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Barthel指数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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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ADL项目 |
自理 |
稍依赖 |
较大依赖 |
完全依赖 |
得分 |
||||
1 |
进食 |
10 |
5 |
0 |
0 |
|
||||
2 |
洗澡 |
5 |
0 |
0 |
0 |
|
||||
3 |
修饰 |
5 |
0 |
0 |
0 |
|
||||
4 |
穿衣 |
10 |
5 |
0 |
0 |
|
||||
5 |
大便 |
10 |
5 |
0 |
0 |
|
||||
6 |
小便 |
10 |
5 |
0 |
0 |
|
||||
7 |
用厕 |
10 |
5 |
0 |
0 |
|
||||
8 |
转移 |
15 |
10 |
5 |
0 |
|
||||
9 |
行走(平地45米) |
15 |
10 |
5 |
0 |
|
||||
10 |
上下楼梯 |
10 |
5 |
0 |
0 |
|
||||
评估总得分 |
|
|||||||||
评估地点 |
居住地□医院□ |
|||||||||
评 估 意 见 |
经检查,该人士为肢体残疾类中的:四肢瘫痪□截瘫□偏瘫□其他: ,Barthel评分为分,属 。
医生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 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两份,医院及区民政局各存留一份。 2.入户鉴定者需区民政部门或街(镇)工作人员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陪同签字有效,自行到医院鉴定者则由指定医生签字即可。 |
附件4
年度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区民政局 负责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补助金额合计: 万元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残疾人证号 |
补助时间 |
补助标准 (单位:元) |
补助金额 (单位:元) |
||
起始月份 |
终止月份 |
月数合计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附件5
年度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区民政局 负责人: 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补助金额合计: 万元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残疾人证号 |
补助时间 |
补助标准 (单位:元) |
补助金额 (单位:元) |
||
起始月份 |
终止月份 |
月数合计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本文来源: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701/t20170117_1484606.htm